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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《資產評估法》的系列理解(之二) |
加入文章: 發表類型:轉載 作者: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 瀏覽數:2346 |
資產評估法已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6年7月2日通過,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。廣大資產評估行業人士應認真學習、貫徹落實資產評估法,促進資產評估行業規范健康發展。
以下是我們對《資產評估法》的理解。 理解之二:資產評估法確立了按專業類別設立評估師的原則,房地產估價師是房地產專業類別的評估師,房地產評估業務應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承辦,房地產評估報告應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名。 資產評估法所稱的資產評估,是廣義的概念,包括房地產價格評估(簡稱房地產估價或房地產評估)。我國現行房地產估價制度是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立的,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4條規定“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”。資產評估法施行后,房地產估價既要遵守資產評估法,更要遵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。因為就資產評估事項來說,資產評估法是一般法,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特別法。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,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房地產估價有特別規定的,應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,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沒有特別規定的,應遵守資產評估法。
就目前的房地產估價師資格來說,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特別規定:“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!倍以诮陙韲鴦赵憾嗯∠吮姸嗦殬I資格的情況下,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仍然得以保留。因此,房地產估價師資格目前仍然是國家“準入類職業資格”,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考試將按照現行做法繼續開展。 資產評估法第28條規定“評估機構開展法定評估業務,應當指定至少兩名相應專業類別的評估師承辦,評估報告應當由至少兩名承辦該項業務的評估師簽名”。因此,綜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資產評估法的規定,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是房地產專業類別的評估師,評估機構開展評估對象為房地產的所有評估業務,包括法定的和非法定的評估業務,都應當指定至少兩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承辦,評估報告應當由至少兩名承辦該項業務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名。 |
來源: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 | 時間:2016-07-1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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